上海收养法关于收养孤儿的条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六条规定,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:无子女;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年满30周岁。四个条件同时具备,缺一不可。 1、无子女,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,也无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。 2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,是指收养人在身体上、经济上、智力上、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,能够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。能给被收养人一个比较好的生活、成长环境。 3、如果收养人家庭经济困难、本人思想、道德品质有问题,或患有严重疾病,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非常不利,是不能收养子女的。 4、年满30周岁,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。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,那么,夫妻双方都必须达到这个年龄。 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: 《收养法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 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 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郑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弃婴和儿童; 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 第五条 下列公民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: (一)孤儿的监护人; (二)社会福利机构; (三)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无子女;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 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